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

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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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22】5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等文件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工)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3年缴纳202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4年缴纳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北京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2022年北京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率是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率是50%)

2024年北京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23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3年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2023年北京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分档征收比率是90%,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分档征收比率是5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全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京财税〔2019〕1333号、京发改〔2020〕1082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2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人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时,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入方式为:
(一)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均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二)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支付工资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或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有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三)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
(四)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单位不一致,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计入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

4、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残保金申报缴纳国家税务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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